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办事指南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索引号:730240591/2012-01339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新农保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缴纳、实行弹性入保。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
(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按照《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71号)执行。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
为鼓励参保农村居民多缴费,每增加100元,多补贴5元。多补贴部分由我区财政负担。
三、建立个人账户
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五、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我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全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