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阶段施工备案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9日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办事指南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730240591/2012-01455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许可
审批依据:
《建筑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法[2004]551号第五条、第七条
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
审批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申报材料:
1、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
2、提供施工图纸审查合格证书;
3、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承诺时间:
1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319-3636161
投诉电话:
0319-3636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