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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的变更(调整)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9日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字体:[  ]

体裁分类:办事指南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730240591/2012-01461

审批依据: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审批标准:
    1、收费单位经批准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者收费范围的,应于批准后15日内持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收费单位经批准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于批准后15日内持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3、收费单位因政策调整发生收费项目取消、收费项目缓收免收、收费职能变化的,应于政策执行之日起15日内执相关资料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4、收费单位因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的,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5、证件期限已到,还需继续收费或终止收费的应在证件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或注销手续。
审批流程:
    申请单位领取《收费许可证变更(调整)申请表》→审核→予以变更(调整)
需提交材料:
    1、《收费许可证》副本原件;
    2、按规定填制完成的《收费许可证变更(调整)申请表》;
    3、提供合法有效的涉及变更、注销事项有关的相关资料;
    4、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于丢失、损坏之日起10日内在收费行为发生地的主要报纸上公告,并在发布公告后15日内持公告材料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收费许可证》。申请补发《收费许可证》同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5、物价部门依法要求收费单位提交的其它资料。
承诺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窗口电话:
    0319-3636131
投诉电话:
    0319-363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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