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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2015年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政务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6日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工商     索引号:730240591/2015-04360

序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1 刘新卫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刘新卫 当事人从开业以来共购外包装标有6-QWLZ-150(840)/12V 150Ah CCA840型号的“骆驼”蓄电池产品4块,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书》确认当事人所售“骆驼”牌蓄电池产品为假冒“骆驼”注册商标的产品 罚款并没收侵权商品外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7440元,没收侵权商品外包装4个
  经济开发区泽琦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李纪波 当事人销售两种不合格化肥(经质检所检验不合格)共6.5吨,进货款15700元。到我局立案时止,两个品种复合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两种化肥共销售货款14800元,获利5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化肥,没收违法所得500,罚款8000元
  经济开发区社强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贾素花 当事人销售1种不合格化肥(经质检所检验不合格)2吨,进货款3600元。到我局立案时止,这种复合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两种化肥共销售货款4750元,获利1150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化肥,没收违法所得500,罚款8000元
  任金增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肥案 任金增 当事人任金增购进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肥5吨用于销售,被农民举报被我局查获,立案时销售的13袋化肥已退回8袋,其他5袋正退回,无违法所得,案值约15000。 没收产品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没收化肥,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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