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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5日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scjgfj/2025-00692

当事人:开发区鸿源途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501MA0FX7XXXX
住所:乐鱼手机入口南市屯村港口大街共发钢材市场XXXX
经营者:张XX
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XXX
2024年12月6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位于乐鱼手机入口南市屯村港口大街共发钢材市场的开发区鸿源途建材经营部销售侵犯其“三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棉瓦。执法人员随即赶到共发钢材市场XXXX的开发区鸿源途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该经营部院内存放有68块标注“三优”标识的石棉瓦,为举报人所举报的涉案商品。
2024年12月25日,我局依法对开发区鸿源途建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棉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发区鸿源途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张XX进行了询问。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三优”牌石棉瓦,不能提供进货相关凭证。且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证专用权的石棉瓦于2024年11月份购进数量100块,规格180cm*93cm,售价16.7元/块,已销售32块,涉及货值金额共计1670元。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棉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2.《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买卖代理合同》和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详细内容》各1份,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三优”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询问笔录》1份,《陈述书》1份,举报人提供的《证明》1份,石棉瓦对比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三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棉瓦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复印件5份,举报人提供的《销售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石棉瓦的数量和价格。
上述证据由提供人确认,内容属实且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决定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中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裁量幅度较轻,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从重处罚。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的石棉瓦(180cm*93cm)68块;
2.罚款贰仟伍佰(2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号:09051200000888,地址:河北银行邢台长城花苑支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依法直接向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3月7日
附件: 处罚决定书(鸿源途公示版).pd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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